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第2页
是放在首要的位置,反映了中央对执法保障机制的重视。这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以往一些地方执法部门,往往“以罚没养执法”,既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又增加了老百姓的负担。《纲要》强调“执法有保障”,规定财政部门要保障执法经费,这有利于提高执法的纯洁性,必将大大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
有权力的地方就应该有责任存在,有权利的地方就应该有义务存在。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是紧密相联、不可偏废的,更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光有权力没有责任,权力就会变形;光有权利没有义务,权利就会走样。在当前现实情况下,尤其要强调对权力进行制约与监督。这里的责任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指行政权力主体应履行的行政义务;另一方面,是指行政权力主体违法行政所应承担的后果,或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后果。
目前在我国,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有权力机关的监督,有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新闻舆论监督,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面对面监督”,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民意监督”,等等。当然,无论是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还是舆论监督、“民意监督”,目前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尤其是后两者,力度明显不够。要通过增强行政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
“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在这里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而言的。追究违法的行政行为,主要有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和追究公务员个人责任两种形式。追究违法的行政行为是针对行政机关而言的。追究违法的行政行为,主要有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和追究公务员个人的责任两种形式。前一种可以由权力机关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或由有权行政机关直接予以纠正、撤消责令自行纠正、撤消等形式,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后一种主要是通过行政处分来追究公务员的个人责任,当然,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强调的是客观违法原则,即只要行政行为客观上违法,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就应承赔偿责任,而一般不考虑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主观是否过错只作为国家机关向其工作人员追偿的一个标准。客观违法原则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的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