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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临时聘用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1/1/3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临时聘用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第2页

一节 纪律作风
第八条 违反《保安队内务管理规定》,不能按照职责分工及履行职责的或不了解《保安队内务管理规定》和本职职责,工作中有明显失职、越权行为的,每次扣1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扣3-5分。
第九条 不遵守作息时间,无正当理由上班、值班、开会等迟到、早退、离岗的,每次扣1分,造成工作混乱或一定后果的视情扣3-5分。
第十条 旷工一天每次扣10分,未请假或请假未经同意或强行请假、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命令和指挥,不服从上级统一工作调配、执勤和安排的,每次扣1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每次扣2-5分。
第十二条 附和他人不利于机关团结的言论,或队员之间搬弄是非、侮辱人格、吵架等闹不团结,影响队里整体稳定,负全责的扣5分,负主责的扣3分,负次责的扣1分。
第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身着保安制服衣冠不整、行为不端,有损形象的,每次扣2分。
第十四条 未经同意,强行将他人物品占为己用,造成一定后果的,每次扣1分。
第十五条 观看、传播不健康书刊、录制品等造成一定影响的,每次扣2分。
第十六条 非法驾驶车辆,或酒后驾车的,每次扣10分。
第十七条 工作、生活中等个人不良行为影响队里声誉的,每次扣2分。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着装,不同制式服装混穿、自行换装的,每次扣1分,制服外借的,每次扣5分。
第十九条 除勋章、奖章、队徽外,私自佩戴饰物、纹身的,每次扣1分。
第二十条 穿制服时袖手、背手、将手插入口袋等,有损队员形象的,每次扣1分。
第二十一条 染彩发、染指甲、化浓妆、留长指甲的,每次扣1分。
第二十二条 寝室卫生不到位,床上被子不按统一格式放置,室内物品放置凌乱,或不注意个人卫生;岗亭、卫生包干区脏、乱、差负主要责任的,每次扣1-2分。
第二十三条 不遵守节能降耗等规定,不爱护公物、不厉行节约,造成公物损坏或浪费视情每次扣1-2分。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按规定参加各类会议、学习或集体活动的,每次扣1分。
第二十五条 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等违反“四条禁令”及效能建设有关规定,或被投诉经查属实的,每次扣10分。
第二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各项培训和考试的,每次扣1分;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每次扣2分。
第二十七条 非正常原因不能参加各项预案演练,或不能与其他人员协调配合,导致影响演练效果,或演练中思想麻痹,导致他人受伤的,每次扣2分。

第二节 执勤及完成任务
第二十八条 不遵守值班执勤有关规定,不能坚守岗位,发生漏岗、睡岗、脱岗情形的,每次扣1分;造成一定后果的,每次视情扣2-5分。
第二十九条 因责任心不强或遇事不作为,致使可疑人员、车辆出入,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视情扣2-5分。
第三十条 因管理不严,致使物资流失的,每次扣2-5分。
第三十一条 上岗前不具体进行交接班情况,或是接班不认真、未作交接的扣1分,造成一定后果的,每次视情扣2-5分。
第三十二条 在接班人员未到岗提前下岗、未把当班情况进行记录的扣1分,造成一定后果的,每次视情扣2-5分。
第三十三条 执勤中不能遵守群众纪律和相关规定,导致与群众发生冲突的,每次扣1分;因明显有过错造成后果的,每次视情扣2-5分。
第三十四条 在职责范围内对待群众态度不佳,言行不文明的,每次扣2分。
第三十五条 因执行任务中的不作为,导致警戒区域或目标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视情扣2-5分。
第三十六条 过于强调困难,缺乏主动负责精神,影响整体完成任务质量的,每次扣1分。
第三十七条 团队意识薄弱,协调配合积极性差,影响团体完成任务的,每次扣1分。

第三节 装备管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装备使用规定,造成装备、设施损坏或丢失,每次视情扣2-5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私自进入限定重点要害区域或房间的,每次扣2分。
第四十条 私自动用非本职配备的装备、设备、设施的,每次扣1分,造成后果的,每次视情扣2-5分。
第四十一条 擅自动用消防设施、设备,擅自启动消防设备系统,造成大楼工作秩序混乱的,每次视情扣5-10分。
第四十二条 因消防安全意识差,对火灾事故苗头未加以重视,或初始火灾不能认真有效处理的,每次扣3分。

第四节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队队长、指导员对所在中队队员的违规、违纪、失职行为督察不力,或是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真相的,每次扣2分;造成一定后果的,每次扣3-5分。同时,各中队负责人(包括指导员、副队长)自己违反规定的实行加倍扣分。

第五节 其他
第四十四条 队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中有其他轻微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酌情扣分。

第四章 扣分执行
第四十五条 日常扣分由中队指导员负责执行。发现队员违纪违规的,应及时调查核实,按本办法规定需要扣分的,经监督小组合议后提出扣分意见,书面告知被扣分队员并签字。
第四十六条 被扣分队员对扣分情况有异议的,应在1日内口头向监督小组提出复议申请。监督小组接到申请后,需向大队长及教导员如实汇报情况,并将复核意见告知被扣分队员。

第五章 奖励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体讨论决定,可实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发现并设法抓获在工作区域内的偷、盗、抢等违法犯罪分子,每次奖2-5分。(若多人合作完成的,按贡献大小赋分)
第四十八条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突出贡献,集体立功的每人加1-2分;个人表现突出的,奖2-5分。
第四十九条 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表现的,视情奖2-5分。
第五十条 及时发现、阻止群体性上访,表现突出,集体立功的每人奖1-2分;个人表现突出的,奖2-5分。
第五十一条 完成本职工作,表现突出的,视情加1-5分。
第五十二条 积极为大队的保卫工作出谋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实际效果明显的,视情奖1-5分。
第五十三条 积极参与大队及上级单位组织的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的,视情奖1-5分。

第六章 分值处理
第五十四条 队员当月奖扣分相抵后扣分达10分的,该月考核为不称职,取消当月考核奖。
第五十五条 队员年度奖扣分相抵后扣分累计10分以上的,以上部分按每分扣年度考核奖的2%计算,并予以警告。
第五十六条 队员年度奖扣分相抵后累计30分及以上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取消其当年考核奖,并予以辞退。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奖扣分以一个月为一个周期,上一月奖扣分数不带入下一月。各月奖扣分数累计至年终,为年度奖扣分数。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会同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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