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临时聘用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第2页
一节 纪律作风 第二节 执勤及完成任务
第二十八条 不遵守值班执勤有关规定,不能坚守岗位,发生漏岗、睡岗、脱岗情形的,每次扣1分;造成一定后果的,每次视情扣2-5分。
第二十九条 因责任心不强或遇事不作为,致使可疑人员、车辆出入,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视情扣2-5分。
第三十条 因管理不严,致使物资流失的,每次扣2-5分。
第三十一条 上岗前不具体进行交接班情况,或是接班不认真、未作交接的扣1分,造成一定后果的,每次视情扣2-5分。
第三十二条 在接班人员未到岗提前下岗、未把当班情况进行记录的扣1分,造成一定后果的,每次视情扣2-5分。
第三十三条 执勤中不能遵守群众纪律和相关规定,导致与群众发生冲突的,每次扣1分;因明显有过错造成后果的,每次视情扣2-5分。
第三十四条 在职责范围内对待群众态度不佳,言行不文明的,每次扣2分。
第三十五条 因执行任务中的不作为,导致警戒区域或目标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视情扣2-5分。
第三十六条 过于强调困难,缺乏主动负责精神,影响整体完成任务质量的,每次扣1分。
第三十七条 团队意识薄弱,协调配合积极性差,影响团体完成任务的,每次扣1分。
第三节 装备管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装备使用规定,造成装备、设施损坏或丢失,每次视情扣2-5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私自进入限定重点要害区域或房间的,每次扣2分。
第四十条 私自动用非本职配备的装备、设备、设施的,每次扣1分,造成后果的,每次视情扣2-5分。
第四十一条 擅自动用消防设施、设备,擅自启动消防设备系统,造成大楼工作秩序混乱的,每次视情扣5-10分。
第四十二条 因消防安全意识差,对火灾事故苗头未加以重视,或初始火灾不能认真有效处理的,每次扣3分。
第四节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队队长、指导员对所在中队队员的违规、违纪、失职行为督察不力,或是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真相的,每次扣2分;造成一定后果的,每次扣3-5分。同时,各中队负责人(包括指导员、副队长)自己违反规定的实行加倍扣分。
第五节 其他
第四十四条 队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中有其他轻微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酌情扣分。
第四章 扣分执行
第四十五条 日常扣分由中队指导员负责执行。发现队员违纪违规的,应及时调查核实,按本办法规定需要扣分的,经监督小组合议后提出扣分意见,书面告知被扣分队员并签字。
第四十六条 被扣分队员对扣分情况有异议的,应在1日内口头向监督小组提出复议申请。监督小组接到申请后,需向大队长及教导员如实汇报情况,并将复核意见告知被扣分队员。
第五章 奖励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体讨论决定,可实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发现并设法抓获在工作区域内的偷、盗、抢等违法犯罪分子,每次奖2-5分。(若多人合作完成的,按贡献大小赋分)
第四十八条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突出贡献,集体立功的每人加1-2分;个人表现突出的,奖2-5分。
第四十九条 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表现的,视情奖2-5分。
第五十条 及时发现、阻止群体性上访,表现突出,集体立功的每人奖1-2分;个人表现突出的,奖2-5分。
第五十一条 完成本职工作,表现突出的,视情加1-5分。
第五十二条 积极为大队的保卫工作出谋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实际效果明显的,视情奖1-5分。
第五十三条 积极参与大队及上级单位组织的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的,视情奖1-5分。
第六章 分值处理
第五十四条 队员当月奖扣分相抵后扣分达10分的,该月考核为不称职,取消当月考核奖。
第五十五条 队员年度奖扣分相抵后扣分累计10分以上的,以上部分按每分扣年度考核奖的2%计算,并予以警告。
第五十六条 队员年度奖扣分相抵后累计30分及以上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取消其当年考核奖,并予以辞退。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奖扣分以一个月为一个周期,上一月奖扣分数不带入下一月。各月奖扣分数累计至年终,为年度奖扣分数。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会同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