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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与交强险制度的配套(论文)

规章制度范文 发布时间:2010/12/27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与交强险制度的配套(论文)第2页

定了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如何进行追偿没有明确,应明确追偿的程序。

3、尽快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部门尽快制定试行,明确主体资格,用来规范基金的收集、使用、管理,发挥基金的最大社会效益。同时对身份不明的交通死亡人员赔偿金可以纳入救助基金里,由基金管理部门作为接收主体。

4、在《保险法》中应确定保险人的参与权

保险人的参与权,是指当责任保险的责任发生后,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协商赔偿时有参加的权利。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在诉讼中或诉讼外与第三者达成和解协议,不得依此对第三者进行赔偿,否则所达成的协议对保险人不产生约束力,保险人可不依其协议所决定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有利于对保险人权利的保护,抑制被保险人权利的滥用。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保险法通常都规定了保险人的参与权。

5、在《交强险条例》中明确保险公司的安全宣传教育义务。

通观各国机动车强制保险,特别是美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大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花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全社会进行安全宣传教育,交通事故大幅下降,取得了很大的成功。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改变由政府一部门一单位的宣教模式,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改由保险公司进行安全教育,一方面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心。

6、应强调保险人的安全监督义务。《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当今中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条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汽车作为人们的代步工具不在是国人遥不可及的梦想。随着汽车数量迅速增长,交通事故日益成为社会的公害,因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在交通事故中的重要问题。交强险制度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民事权利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对推动建设和谐社会也起到促进作用。交强险制度出台不久,也虽然还有一些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但我们相信,通过不断的探索和改进,可以使其更好的在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方面需进一步配套完善。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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