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理顺农村卫生管理体制,进一步全面提高我市小康社会水平,提升我市在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中的位次,在全市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形成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农民身体健康,配合好我市正在实施的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13号)(以下简称《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鲁发【】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济宁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济发【】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卫生院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决定》、《意见》和《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推进体制创新和机制转变,合理规划,调整布局,优化重组卫生资源,建立由政府举办、布局合理、机制灵活、医疗服务水平和效率高、以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为主、能充分发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枢纽作用的镇卫生院,促进全市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目标任务
完成全市镇卫生院改革任务,将镇卫生院上划市政府管理,原则上每个镇必须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其性质为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职能以公共卫生服务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卫生监管。[本文原创网站为那一世范文网-http://wenmi.cn-找文章到那一世范文网]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有利于提高农村卫生防保应急处理能力,有利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的原则。坚持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医疗市场,推进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建设,最大限度发挥现有卫生资源作用的原则。
(二)坚持分类指导、稳妥推进,在镇党委、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一镇一策、一院一法,成熟一个、上划一个的原则。坚持区分不同情况,不搞一刀切,条件成熟几个上划几个,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对暂不附合政府举办条件(无经营场地、无资产、人员已分散单干,各自独立核算或不愿意上划者)的镇卫生院,可实行“分步到位”,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划管理。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先改革、后上划”,创新体制和机制,明晰产权关系并依法处置资产的原则。坚持每个卫生院必须有自己的独立的营运场所的原则。卫生院资产所有权不变,即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
(四)坚持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坚持自觉维护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确保上划期间以及上划后的稳定。
四、改革内容
改革现有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体制。在完成改革任务的基础上,再上划市政府管理。
(一)清产核资及资产处置
由卫生局、镇政府、财政局和审计局等部门联合成立清产核资小组,对镇卫生院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债权债务、欠缴的各类保险金和-期间镇政府欠拨的经费进行清理、评估、核资和产权界定。清产核资既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又要保护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清产核资后,各卫生院必须达到产权明晰,债权债务明晰,欠缴的各类保险金额明晰,-期间镇政府欠拨卫生院经费数额明晰。镇政府欠拨卫生院的-期间经费应足额补全,部分卫生院门诊点欠缴的管理费应足额补缴。对有效债权应由原单位组织追偿。镇政府欠拨的经费、部分门诊点补缴的管理费以及各类追回的债务主要用于卫生院职工的各类保险金缴纳和其他改革。对确已无法追偿的呆坏帐,经全体职工讨论同意后,报相关部门批准核销。镇政府欠拨的经费、部分门诊点补缴的管理费以及各类追回的债务仍不能补齐卫生院职工的各类保险,上划前,卫生院职工的各类保险由镇政府全部缴清。
前海卫生院的债权、债务原则上按上述意见处理,然后,考虑与颜店中心卫生院合并及上划事宜。
(二)工作人员重新登记和聘任
1、重新登记所有卫生院的人员。
由卫生局、镇政府、人事局等部门组成卫生院工作人员重新登记工作小组,对卫生院离休人员、退休人员、在职人员、借调人员、聘干、各类临时工等所有人员重新登记,重点核实其年龄、进入卫生院时间和方式、正式身份、职称、执业资格等内容。
2、核定卫生院编制。
由市编办、卫生局、镇政府等部门,依据有关政策和我市实际,重新核定各卫生院编制。重点核定防保人员,医生、护士、工人、行管人员等。根据核定后的编制,重新设岗定员。卫生院内设预防保健站,按2-4人/万人的标准设置专职防保人员,站长由卫生院院长兼任,另设专职副站长一名(由在职防保人员中选聘)。其他科室由卫生局指导卫生院设定。
3、公开选聘卫生院院长。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市或更大范围内招聘作风好、懂业务、懂管理、懂经营的优秀人才,由市卫生局任命,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院长待遇实行年薪制(简章另行制定)。
4、重新聘任卫生院工作人员。
核定编制和岗位后,卫生院所有工作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卫生院聘用人员可以在全市城、乡统筹招录,优先在8个卫生院在职人员中招聘,不足部分向社会招聘。聘任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执业资格,工人及行管人员应至少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水平。聘任后人员全部实行人事代理制。
对未被聘任的人员,原是临时工的,予以清退,并按有关规定适当补偿;原是聘干的,依据有关政策,解除聘干关系,并按有关规定适当补偿;原是正式职工的,发给基本生活费,在家待岗学习,在机会成熟时,由卫生局协调重新聘任。
分流人员中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申请开设村卫生室或个体诊所。若第二轮聘任仍未成功且没有生活来源的,可申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5、对各类应聘人员的要求是:
(1)专职防保人员应具有热心防保工作,业务精,医风好,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等条件。聘期1至3年。其职责为,专门从事日常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专职防保人员改革后由市财政实行定额工资。
(2)基本医疗服务人员:应根据需要在编制以内设置岗位。原则上医师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聘期1至3年。
(3)新聘用临床医务人员(非原在册职工)必须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中专以上医学教育学历,或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享受相应岗位待遇,聘期1至3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镇卫生院安排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
(三)、离、退休人员按相关政策安置。
(四)、各类保险的缴纳。
新聘用人员按照有关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及医疗和失业保险。分流的正式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原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聘用的原正式职工,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及医疗和失业保险。
完成以上任务后,上划市政府管理。
(五)其他
1、为确立改革后的卫生院的法人地位,使其依法承担经济民事责任,上划后的卫生院由市卫生局审查其执业资格,按规定进行医疗机构注册。
2、对卫生院改革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房地产过户等,可按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在收费上实行优惠。
五、上划后的管理
上划的镇卫生院由市政府委托市卫生局实行全行业管理。在业务上采用目标考核制,每年经费采取年初拨一部分,年底对防保、医疗、财务、医风医德建设等工作进行考核后再拨另一部分的办法拨付给卫生院。在人员上,上划的卫生院职工聘期内违反聘用合同的,由卫生院报市卫生局批准后,予以解聘,并报市人事局备案;聘期满后该岗位面向社会重新公开招聘。编制内需新聘用人员的,由卫生院向市卫生局申请,批准后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卫生院经费上,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资产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卫生院在市卫生局监督指导下经营,卫生院应确保国有资产合理增长、资金积累。鼓励镇、村卫生机构开展管理、业务、技术等纵向联合,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
镇政府要把农村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全面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要成立农村卫生工作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把农村卫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专题研究1—2次;要切实改善农村基本卫生条件,增强处理农村突发卫生事件的能力,减少本地因病致、返贫人数,提高农村健康水平。
六、组织实施
(一)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
成立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任组长,卫生、人事、财政、审计、各镇政府负责人等为成员的兖州市农村卫生改革领导小组,各镇政府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市农村卫生改革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各镇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镇负责对管辖内的镇医疗机构进行调查摸底。
2、宣传动员阶段
各镇认真组织卫生院职工学习有关文件,召开职工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镇卫生院改革和上划的意义、目的、政策原则、具体措施。
3、组织实施阶段
镇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对镇医疗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张榜清理人事(劳动)关系、完善职工养老保险,面向社会选聘院长。各医疗机构按照本文文件要求,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岗位设置、竞争上岗、未聘人员安置、分配制度的初步方案,经职工大会讨论,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确定,报市农村卫生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4、总结验收阶段
各镇改革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农村卫生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深化镇卫生院改革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研究和解决的具体问题多,工作难度大,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卫生院要克服等待观望和依赖思想,积极主动思考和提出本卫生院改革的思路、方法,同时要向职工宣传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办法,增强改革的透明度,使职工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增强其参与改革的自觉性和心理承受能力,共同把工作做好;镇政府要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卫生院的改革;市卫生局要加强指导督促;市人事、劳动、财政、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