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决策机制的调研报告第3页
立起一套相关的制度包括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决策制度是科学精神和民主原则在行为规范上的体现,同时又是实现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有力保证。1、建立健全社情民意反映制度
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畅通和拓展了解社情民意渠道,这是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必然要求。邵阳市委在动员全市干部开展“论民情、解民难、帮民富、保民安”的“四民”活动中,建立起了“走出去热心服务,迎进来热情问计,经常性热线联系”的“三热”工作机制,聘请2万多名民情联络员起经常性下情上达和上情下达的作用,初步建立了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民意反映制度,是决策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
2、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必须透明公开,通过本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示,让群众家喻户晓。公示时间选择在决策项目提出后,或初步决策方案做出后,也可在几个环节上都有不同形式的公示。还可举行听证会,让有关人员特别是社会贤达进行咨询,发表见解。调查中了解到,目前社会听证制度一般尚未建立起来,社会公示在蓝山县等地方已开始实行。建立起社会公示制和社会听证制,不仅便于了解民意和集中民智,还能使群众是否公认真正成为决策的标准。
3、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所具有的专业知识,是深化人们对决策规律认识的重要智力资源。郴州市建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出台了重要决策事项专家论证办法,比较好地发挥了专家在决策中的“外脑”作用。但在一些地方,决策中请专家咨询和论证的工作,还做得很不够,没有坚持谋断分设,仍凭领导者的个人智慧拍板。调查中感到,专家咨询有个对专家资质的认知问题,决策项目和咨询专家的专业对接问题,借助专家“外脑”和降低决策成本问题等。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形成比较科学的专家咨询制度。一些地方党委的同志认为要重视发挥当地土专家的作用,还呼吁建立起常设性、专业性的社会咨询机构,出台相应的办法,这些看法和建议值得重视。
4、建立健全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
调研中发现,地方党委决策总的来说比过去开放多了,但一些地方的封闭性问题仍然值得重视。在这些地方,决策前缺乏全面的科学论证,决策中缺乏实事求是的评估,决策后缺乏有效的督促和落实措施,使党委议事和决策过程置于封闭半封闭的状态下,因此失去决策的民主性基础和科学性保障,也难免导致滥用权力和决策失误。有鉴于此,必须逐步建立健全决策论证机制和评估机制,参照基本建设工程的做法,对党委决策这一系统工程进行必不可少和周密、科学的可行性论证,进行投入产出的效益评估,以期取得决策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5、建立健全决策责任制、监督制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
建立起这方面的制度,是对主体决策行为一种有力的约束。调研中感到,目前地方党委基本上尚无这方面的专门制度。郴州市委出台的《郴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规定》涉及了决策者的责任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内容,这是一个进步,如能将这方面的内容分离出来成为专门的制度,就更清晰明了和便于操作。一些同志反映,党委决策作为集团决策,决策责任的区分难度较大。我们认为,通过认真调查研究,这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一些同志还反映,对决策的监督应是全过程的,不能只在事后进行,事后虽然要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更要注意把监督关口前移,做好事前监督,避免错误决策的出台。许多同志呼吁,如果出现决策失误,绝不能让损失全由国家“买单”,而责任人一走了之,甚至易地提拔。必须尽快建立起决策失误追究制,毫不留情地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6、建立健全党委和其他决策主体的职能分工及沟通协商制度
在一个地方,并存着若干决策主体,除党委外,最重要的还有人大、政府,政协作为参政议政的组织,在决策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一个时期,一些地方曾出现“党委挥手,人大举手,政府动手,政协拍手”的现象。这种现象必须防止和避免。毛泽东早就告诫过,我们党不能重复国民党“以党治国”的错误。我们应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用制度规范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职能,同时建立起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之间重大事项的协商沟通制度。做到分工但不分家,合作而不混淆,以形成一个地方决策系统的整体最佳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