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调研报告第2页
我县新建了一个标准化的仲裁庭,配置了电脑、摄像机、扫描仪、打印机等设备,购置了仲裁桌椅,不仅较大地改善了仲裁工作条件,更增强了仲裁机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五)加强学习,强化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从开始,我们就不断从书店订购了一些相关的学习资料,坚持学习,坚持定期在单位内部开展业务技能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交流活动。在仲裁试点工作开展以后,更是加强了指导,每当有案件发生时,县仲裁委员会都是精心审理或派人现场指导和把关,把学习和实践充分结合起来。通过不断学习实践,积累了经验,提高了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
(六)推行信息化管理
为方便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开展,切实提高仲裁工作效率,,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围绕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土地承包管理水平,我县安排了100万专项经费,全面推进土地承包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将全县77038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信息录入电脑,建立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并进行新证打印制作换发。实行土地承包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后,通过网络,将极大地方便查询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信息数据,方便查阅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涉案土地合同的有关情况,有利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及时处理,切实维护农户土地承包权益。
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探索了可行的仲裁机制,破解了投诉无门的“三难”怪圈。县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以来,已从政府部门“很难插手”、村级组织“不愿协调”和法院“不予受理”这样的一个“三难”境地,走到了现在的“投诉有门”。应该说,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具有司法的严肃性,同时具有行政的灵活性,开辟了当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纪元,填补了机制上的缺陷。
(二)更好地实现了社会公平,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土地承包面广量大,纠纷情况错综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此类问题成为社会热点。自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以来,此类**逐渐减少,群体性闹事事件也得以平息。可见仲裁方式既克服了**渠道解决问题周期长、成功率低的问题,又避免了民事诉讼程序复杂、成本高的问题,及时有效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纠纷,维护了社会公平和农村稳定。
我县丹凤镇新村原村干部梁某1998年将同村舒某因农转非自愿交回集体的5.2亩耕地承包耕种,二轮延包时,在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因国道324线改道新建,征用了其中部分土地,梁某私自占用了这部分征地款,村民知道后,集体上访多次,镇、县人民政府分别进行调解,双方均不满意。村民代表到县仲裁委申请仲裁,我们通过深入细致调查了解,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当事人进行宣传。在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仲裁,双方基本满意。通过仲裁,解决了一起多次上访未果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极大地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三)提高了村干部素质和依法行政意识
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以来,通过调处各类纠纷案件,开展过农村土地纠纷调处工作的农村基层干部都普遍深刻认识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在调解处理工作中,既让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学到了一些结合实际有用的法律法规知识,又增强了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我县丹凤镇法雨村一五保户方某夫妇,先后去世,其近亲属为争夺其承包地引发纠纷,并多次发生打架事件,村组干部多次调解无效,在村民的建议下,初,发包方法人代表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收回方某夫妇的承包地。仲裁庭通过深入细致调查了解,依法进行仲裁,大多数村民比较满意。通过仲裁,不仅解决了纠纷,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更提高了农村干部依法行政意识。
(四)发现了体制缺陷和法律空白,提供了翔实的立法依据。县在开展仲裁试点的过程中,由于深度介入现实纠纷的全程调查处理,陆续发现了不少体制缺陷和法律空白,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村(社)、组(队)所有制相嵌,承包地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等问题,并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国家和省的立法进程。
(五)培养出一批精通业务的骨干力量,促进了政策法规的普及。农业部门历来缺乏法律专业干部。通过开展仲裁工作,不但多了一个依法护农的得力手段,也培养、锻炼出一批具有更高水平的依法行政业务骨干。由于长期没有办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过去律师队伍中极少有这方面的业务知识,很不利于为被代理人维护合法权益。但凡参与了仲裁活动的,在这方面的水平都有明显提高。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尤其是群体案件的过程,本身也就是一个宣传普及法规和政策的过程,各方当事人或代理案件的律师,都普遍反映学到了不少相关知识、受益匪浅。乡镇、村干部和相关管理部门则表示有助于促进他们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举一反三、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教训,促进了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试点,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了各种法律文书格式,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教训和示范案例,为我省全面开展仲裁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不足。以前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少数几部法律和相关规定不够具体,以至对许多问题的判断和处理无法可依。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出台后,在许多方面做了规范。但仍然还有一些问题,譬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问题,承包地征收补偿安置利益的合理分配,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后自留地的定性,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等等。
(二)仲裁经费缺乏。由于财政困难,经费无法保障,我县仲裁委员会工作经费相当紧张,土地承包纠纷数量逐年增多,并且大多案情复杂,解决起来也非常的棘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不仅办案人员无津贴可言,连日常办案经费都无法保障。
(三)司法接轨不畅。虽然我县审结的大部分案件都已经自动履行,但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滞后,在诉前证据、财产保全和裁决结果的强制执行等司法强制措施方面,还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有效支持。此外,对有些土地承包的法规和政策,法院和我们的认识差距较大。
(四)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而且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特别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都有不同的变化,对仲裁员的业务要求极高。虽然仲裁员基本上都是选择熟悉农业农村工作、懂一定政策和法律知识的人来担任,但是同样面临着加强培训、尽快熟悉业务的问题。
(五)不规范的村规民约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也还有一定的势力。
五、下步工作建议
(一)建议加快相关立法,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仲裁规范,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提供所需的法律依据。
(二)建议加大仲裁宣传,统一思想,与司法部门加强沟通,为仲裁工作的长期开展奠定基础。
(三)将仲裁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随着农业产业化推进步伐的不断加快,以及劳务产业的不断发展。土地流转面积将会逐渐增大,由此引发的土地纠纷将呈上升趋势,为使仲裁这一解决土地纠纷的良好方式坚持做下去,建议政府将仲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加强培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是政策性、法律性、时效性、程序化、制度化很强的一项工作,现时仲裁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人员素质问题。建议组织仲裁员参加了省、市相关培训,通过学习,提高了仲裁委员会的整体素质和办案效率以及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