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察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于12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新<安全生产法>,在总体思路上,突出事故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重点强化了生产单位主体责任,强化了政府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责任人的处罚力度。通过学习,我感到,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较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内容更具体,更明确,更加突出体现了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好的效果。同时新安全法对监管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下面,我就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并结合延边分局辖区安全工作情况谈谈体会。
日前,延边分局辖区共有煤矿27处,恢复生产的矿井7家(其中珲矿集团4家,乡镇煤矿3家),恢复建设矿井1处。截止10月底,计划监察40矿次,实际监察91矿次(包括瓦斯治理体系检查、陪同省局安全许可、陪同省局专项和陪同国家局检查)。累计查处隐患276条(去年全年195条)。时限内隐患全部整改完毕进行了复查。发生事故4起,死亡5人,其中顶板事故2起3人,运输事故2起2人,结案2起。实施经济处罚119.4万元。(其中监察罚款86.2万元)。
从今年以来监察情况和今年发生几起事故暴露的问题看,辖区安全工作突出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企业还没有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摆地重要位置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明确规定了企业法人、管理人员及各类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负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二章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共32条,就是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强化企业和安全管理者落实主体责任,增强责任意识,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了预防上。
从当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看,不认真执行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时时发生。假图纸、假工作面假签字,欺瞒监管监管人员,隐患排查走过场,需要投入大、整改周期长的安全生产隐患久拖不改等等表现,都反映了这个问题。同时,发生的每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究其原因,也都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造成的。
今年上半年我们在对珲矿富强煤矿监察时发现,该矿在生产采区上方存在采空区,没有按照防治水规定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今年雨季后期,对珲矿英安煤矿监察过程上,发现地面出现塌陷坑积水,也没有针对性地制定技术防范措施。充分反映了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
今年市煤矿在全省停产整顿期间,地方监管部门批准为维护采煤工作面,允许其向前推进11米,可企业不按政府要求去做,为多出点煤,擅自向前推进46米,这是一起典型的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例子,明知允许推进11米,却推进46米,管理者安全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我们监察发现后,对企业做出了大额处罚(77.7万)罚款。这也是对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惩戒。
二是企业对隐患排查治理重视不足,做的不实不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7月印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等这一系列政策、规章都对隐患排查治理进行了规定,但其法律层次、效力较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是从法律层面确定了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上的主体责任。
要遏制、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需要采取治本与治标相结合的措施。隐患排查是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最好的体现,通过隐患排查能够很好的揭示出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或技术系统的不安全状态、作业条件或环境不良、生产或经营管理欠缺等安全管理问题。深入、细致地分析,技术、环境、管理方面的问题,并加以控制,煤矿各类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就会大幅降低。
目前来看,企业在对待隐患排查治理这项工作重视程度还不够。
今年9月26日珲春市金山矿业宝山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2人,就是“巷修结束后,未及时组织验收,对交叉点处轨道道床未铺设道碴,轨枕下没有捣实的隐患未及时发现并予以消除,下一班虽然发现轨道倾斜的隐患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在运输综采支架时将棚子刮倒,造成顶板冒落,在处理冒区顶板时二次冒落,造成处理冒区的2人死亡。从这起事故看,是管理者对运输综采架子等大型设备时,对轨道的铺设质量、所经过的巷道宽度、宽度事先没有认真排查,倒棚冒顶后也没认真排查顶板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措施,结果导致事故发生。
10月10日珲矿集团富强煤矿发生一起绞车道跑车撞人事故,本来有两道挡车器是相互连锁的,不能同时打开,可是在运输溜槽时挂车超长,造成只有两道挡车器同时打开时车才能通过,失去了连锁的作用,导致跑车时挡车器没有起作用。
事故发生后,吉煤集团和珲矿集团相继召开了两次现场会,同时珲矿集团在全公司开展了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但仅仅半个月,10月30日板石煤矿又发生了一起断绳跑车事故。
这几起事故充分暴露出企业安全管理不严,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实不细,才造成不良的后果。
三是监管工作力度不够
目前,县市监管部门除监管力量不足外。过于依赖专家查隐患问题,弱化了监管部门的作用。无论是质量标准化,还是安全避险系统验收,以及当前开展的停产矿井复产复工验收等等,都是由专家完成。专家查隐患,一方面专家费用由企业承担,受企业制约,按照企业的意愿查一些表面问题,如巷道失修,高度不够,以及企业借防自燃发火为由,增加采面的推进长度等等。忽视了一些整改难度大,投入较大的安全问题,并没有做到真查,真改,真验。在监察中我们发现,有的矿井生产系统不合理,供电设施不完善,但也通过了专家组验收,进入了下一步复产验收程序。另一方面是监管部门对专家排查隐患掌握程度和深度不够,过于重视排查的结论性意见,没有真正发挥专家应该起的作用。法律赋予监管部门的职责没有真正得到发挥。
对于下一步工作。
首先我们要深入学习并加大对<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力度。在总局和省局工作安排的基础上,分局内部要组织深入学习,同时对<安全生产法>的有关章节进行细化,分期对煤矿企业进行宣贯,同时要把新法的宣贯与监察执法工作相融和,突出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宣传贯彻,强化企业对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认识,让企业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自身的职责,认清不依法办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促进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真正做到履职尽责。
二是要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八连城、板石两个高瓦斯矿井的监察力度
珲矿八连城、板石煤矿一直是分局监察工作重中之重,年初在监察工作安排上就把强化对这两个矿井监察放到重要位置。整合分局力量,延伸执法时间,细化监察方案,全方位地开展重点监察。目前,正值用煤高峰,分局经过研究,近期,将进一步集中力量对两个矿进行会诊。重点从产能、生产系统、通风管理以及瓦斯抽放等方面查找安全管理制落实特别是通风管理、瓦斯抽采制度落实上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隐患,严防恶性事故发生。
三是继续深入开展约谈座谈工作。
年初以来,我们分别对凉水煤矿、吉春煤矿、珲矿集团和八连城煤矿等安全问题较多,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矿井和企业进行了约淡,面对面地与企业负责人交换问题,及时提醒企业认识到存在的薄弱问题,促进企业明确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同时,我们还对即将要复工复产的企业进行多次座谈,告知企业由于长期停产,开工后应该注意的一些不安全问题。最近还将对近期发生三起事故的矿井进行约谈,并且要与地方监管部门经常沟通,掌握恢复矿井情况,深入认真地把约谈座谈工作开展好。
四是进一步督促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企业隐患排查工作要求的很明确,应该是我们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的抓手,下一步我们将把监察重心放在责任制落实上,由到井下查隐患转移到监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制落实上来。
通过宣传讲解、跟踪落实、执法促进、严肃责任追究等手段,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