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第2页
人。(4)党内选举。召开村党组织全体党员大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无记名投票,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经乡镇党委审查同意后,在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等额选举产生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
2、村委会的换届选举。
(1)选民登记。以户籍所在地为原则,做到不错、不重、不漏,并于选举日前20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发放选民证。凡在城市居住,符合城市社区居委会选举的选民条件,并已参加社区居委会选举的原村民,不再登记为本届村委会选举的选民。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书面通知外出选民,依时进行有效选民统计(答复村民选举委员会是否亲自或委托投票)。凡声明不参加选举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有效选民数内。
(2)提名确定候选人。选举村委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前,乡镇党委应对各村现任村委会成员进行考察,掌握村委会成员的工作情况以及村民对他们的评价,并对新一届村委会成员人选进行民意调查。乡镇党委在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提名会议之前,可以根据考察和民意调查意见,提出新一届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建议意见,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召开提名大会前将建议意见张榜公布,并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说明。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安排选民对乡镇党委提出的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建议意见进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依法召开提名大会,提名产生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过半数选民参加会议,提名有效。每一选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选民可以按照乡镇党委提出的村委会候选人建议意见提名,也可以另提其他选民。召开村民会议提名的,当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公开唱票、计票;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提名的,应当到指定的地点汇总,并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公开唱票、计票。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审查后,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
各地不得以组织提名代替选民直接提名,不能采用联名或其它方式提名。
(3)开展竞选活动。村民选举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候选人的宣传介绍工作,组织正式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介绍治村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宣传自己,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实事求是,不能诋毁、抨击他人。投票选举日候选人应停止竞选演讲。
有意竞选村委会成员的村民,可以在召开提名大会前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地点或村的公共场所张贴有关个人情况的文字材料,可以到村民家中或其他场合会见选民。
禁止候选人或其他村民以请客、送礼、威胁、贿赂等量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严防宗族、房头、**和黑恶势力操纵选举。
(4)投票选举。村委会的选举,要依法召开选举大会面投票,人口多、居住分散的村可采取中心投票会场和分设建投票站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投票。投票会场(站)必须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处。要严格控制流动技票箱的使用范围,流动投票箱一般只适用于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选民,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流动投票箱的,必须依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委托其他选民投票的,必须书面委托,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都要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在同一次选举中先选主任或副主任,再在落选的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中选委员。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合法有效后,应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计算村委会选举的“两个过半”,以本届有效选民数为
准。
(三)工作交接阶段(3月一5月)。
1、做好村委会的工作交接。在新一届村委会组成后的7天内,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召开村委会新老班子交接工作会议,完成公章、财务账目、经营资产、资料档案及办公设施等的交接手续,宣布新一届村委会组成人员的分工,介绍新一届村委会的三年工作目标和规划等。
新一届村委会选举产生后,要及时健全村委会下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人口少的村的村委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委会成员分工负责上述工作。
2、宣布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终止。在村委会新老班子交接工作仪式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应宣布本届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终止。
3、切实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在换届选举结束后,乡镇党委、政府以及村“两委”要及时做好落选人员和不再连任的原“两委”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正确对待个人的进退去留。对有一定工作能力但未能当选的人员,可以有意识地在村务管理工作中对他们进行培养,帮助他们增加工作经验,树立群众威信,为今后参选做准备。
4、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村务公开条例》、《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5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村民自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府办〔〕58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e级管理的各项制度。
(四)验收与总结阶段(6月)。
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和乡镇要及时进行总结,按照有关要求填写选举情况统计表,写出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报告,做好选举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县、镇两级要对所辖各村党组织和村委会选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做好纠错补缺工作,乡镇全面检查验收村;县(市区)逐个检查验收乡镇,并对村级组织进行抽查。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由下而上地进行总结。省、市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五、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换届选举工作作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夯实执政基础、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各级党委组织部负责村党组织换届选举的日常工作。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十百千万”干部下基层驻农村工作的作用,协助抓好村党呼村委会的选举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用退休干部帮助工作,或作为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分派到各乡镇、村监督选举工作。
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选举领导和工作机构在选举过程中,对涉及法律法规解释、选举案件处理等问题意见不统一的,应请示同级或上级人大研究处理,保证村委会组织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对一些情况特殊的个案,有关部门在处理过程中要认真研究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握其精神实质,指导村民正确了解政策规定,协助村民行使民主权利。对一些情况特殊的个案,有关部门在处理过程中要认真研究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握其精神实质,指导村民正确了解政策规定,协助村民行使民主权利。对一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的个案,可以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公决。
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选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防止和杜绝一切不利于基层稳定的问题发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尊重群众的申诉权、**权,按照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群众反映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对群众反映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澄清事实,消除误会。对群众来信来访,要逐件记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或有关部门。不能敷衍了事,更不能简单地采取制措施,人为激化矛盾。对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到第一线处理,并迅速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对因处理来信来访不及时或压制打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观摩选举现场,反映选举工作各阶段的进展,揭露违法违规、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的典型案件。
要保证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和指导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分别由本级财政列支。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经济确有困难的村,县(市、区)和乡镇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撤并村、“村改居”社区的换届选举问题。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村民和会规模的通知》(发[]21号)要求,去年底前全市撤并村委会 个,村改居委会 个。凡是“村改居”且集体经济没有剥离或没有完成股份制改造,以及居民半数是村民的社区居委会,按照村委会选举办法的规定于上半年统一进行换届选举。撤并村后,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分布应考虑村落状况。
(二)关于村民小组的选举问题。村民小组参照村委会选举办法进行选举。可先进行村委会选举,后进行村民小组选举,也可先进行村民小组选举,再进行村委会选举。县(市、区)、乡镇村委会选举工作方案应同时安排部署村民小组的选举工作。县(市、区)、乡镇、村要分派选举工作人员指导、帮助村民小组的换届选举。凡有集体经济的村民小组,应在换届选举前进行村民小组经济审计和村民小组长的离任审计。
(三)关于选举的具体时间安排问题。各地在组织换届选举时,要将选举的时间相对错开,保证有足够力量指导选举。要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群众基础好、民主意识强、矛盾较少的村先进行选举,对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的难点村,要集中力量,加强指导,确保选举质量。选举日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禁止由县(市、区)、乡镇确定统一的选举日。
(四)关于候选人的资格审查问题。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核查候选人是否具有选民资格,候选人之间是否有夫妻、父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