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的四项职权的实施
(一)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教代会主席团应对校长拟向教代会作的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2、教代会应对学校的年度计划、发展与基建规划、改革方案、财经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和教书育人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听取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情况通报。
(二)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提交校长决定
1、审议的内容:
岗位责任制及聘任制办法、教职工守则奖惩办法、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收费办法、教职工住宅分配办法、调整工资方案及奖酬金分配办法、医疗保健规定、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其它基本规章制度。
2、上述内容一般在教代会代表组长会上讨论审议,重要内容(如教职工住宅分配办法)应提交代表大会通过。审议内容需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发给代表组长,广泛征求代表的意见。
3、审议的结果,写成书面材料,报校长研究决定。若校长和审议意见有分歧时,应在代表组长会上作说明,进一步听取意见后再作决定。
(三)决定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1、学校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
2、家属互助医疗办法;
3、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1、校行政主要干部任命,应听取教代会代表组长的意见;
2、校党政主要干部在任职期间,教代会代表对他们进行评议11次;
3、校教代会和代表组可以对校、系、部门主要干部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给予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