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乡镇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加强乡镇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乡镇财政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调节国家与农民之间分配关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监督,审查和批准乡镇财政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是乡镇人大的法定职责,是政权建设的保证,是现实的客观需要,也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权利的一种体现。本文试就加强对乡镇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乡镇财政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法律角度上看,乡镇人大有多项监督乡镇财政的职权,然而从具体实践来看,乡镇人大财政监督工作缺乏主动性、规范性和系统性,还需要完善和加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体制不健全。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要行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四项监督职责,必须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因为,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闭会期间,乡镇人大没有相应的常设机构来行使其职权。这是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监督乡镇财政工作的制度盲区。
2、监督人才缺乏。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以及预算管理是一项十分专业的工作,需要相当的业务素质要求。由于乡镇人大工作者大部分是从其他岗位上转过来的,有的从来没有从事或接触过财政工作,缺乏相应的监督业务知识,对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要求,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年初预算,对财政资金安排是否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等,监督无法到位,只能走程序化的监督。有的乡镇人大甚至通过了赤字预算。同时,乡镇人大普遍存在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也无法抽出足够的精力来深化细化监督。
3、代表监督意识不强。乡镇财政监督是乡镇人大代表履职行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目前,仍有一部分人大代表把代表作为一份荣誉,而没有当作是一种职务,认真学习相关法律和知识,特别是部分乡镇人大代表与村干部身份重叠,在平时工作中接受乡镇政府指导的村干部,不敢或不愿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在短暂的人代会上对乡镇政府的安排发表不同音,人大代表既不勇于监督、也不善于监督,以致乡镇财政监督难以到位。
4、监督效果不佳。目前,乡镇人大对同级财政的监督还是仅仅停留在每年乡镇人代会上听一次报告,作一个决议的程序性监督的层面上,注重预算编制下达,疏于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在监督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的财政审计资料,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相对较少。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至今没形成监督同级财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程序,监督内容、监督方法不尽一致,导致监督的科学性和监督力度达不到同级党委和法律规定的要求,监督效果不佳。
二、加强乡镇财政监督的几点建议
为促进乡镇财政监督体制的完善,加强乡镇人大对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下面几点建议。
1、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保证财政监督依法有效。乡镇财政监督的有效运行,乡镇党委的态度最为关键,乡镇党委的领导和支持是人大开展监督的坚强保证。乡镇党委要把促进发展、监督政府财政经济运行的工作,通过乡镇人大来依法实施,要定期听取人大关于财政监督的工作报告,研究讨论人大监督财政的有关事项。政府要主动接受监督,及时通报有关财政经济运行情况。作为监督主体,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要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把加强对财政的监督当作乡镇人大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充分发挥广大代表的作用,依法开展财政监督,切实提高监督实效。要紧紧依靠和接受党委的领导,摆正位置,做到监督而不越位,取得政府的理解和配合。对于监督情况,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切实发挥好监督制约和服务作用。
2、努力提高代表素质,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要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者及人大代表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及人大代表履行职务和职责的素质,解决财政监督中外行人看不懂的问题,提高监督水平和质量。同时,要加强对人大履行代表职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的教育,要明确人大代表是乡镇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每一位代表都应当不辜负人民的重托,认真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
3、加强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完善乡镇人大财政监督制度。一是建立人代会财经小组。财政监督专业性较强,必须建立一支由责任心强、懂经济财会知识的代表组成财经工作小组。财经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由镇人大主席或专职副主席担任组长,负责政府财政报告的事先审查,为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掌握财政运行情况,有效地开展监督提供专业保障,提高审议质量和水平。二是建立和完善财政报告制度。年初乡镇人代会审查确定财政预算收支计划后,乡镇人大主席团要组织代表定期听取乡镇政府关于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随时了解掌握乡镇财政的运行情况,变事后监督为全过程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进一步提高监督实效。三是建立和完善审查批准制度。完善人代会财政报告初审制度,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提前介入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在人代会举行会议前20天初审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当年财政预算(草案)报告和上年度财政决算报告,并提出审查报告。建立预算调整人代会批准制度。《预算法》第5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能由主席团代替人代会行使预算调整批准权。建立乡镇债务的审查制度。根据法律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要逐步消化现有债务,严控新增债务,确需负债借款的,须报人大主席团备案。同时,人大主席团要监督借款运行情况。完善重大项目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于政府的重大支出项目,要规定预算内支出乡镇政府的权限,乡镇政府权限以外的,应由乡镇政府集体讨论后报乡镇人大主席团备案。超预算支出的要报人代会批准。四是规范细化预算送审报告格式。目前政府报给人大的是一个编制线条较粗、各项支出内容划分不细、重点支出列示不具体的总的财政预算报告,这种状况不利于人大对财政的监督,因此,必须规范预算审查材料,进一步细化预算,努力提高预算的透明度,充分行使人大对预算的审批权,使预算安排更趋科学、规范和合理。
4、加强审计监督,增强财政监督实效。要克服财政监督业务缺乏的问题,目前最好的办法是利用和发挥审计部门的职能作用,借审计机关的专业优势,提高财政监督的质量,使人大财政监督能够进入实质性层次。可以主动听取审计部门对乡镇的审计情况,对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离任经济责任情况等,可以委托审计机关进行单项审计,然后根据审计情况,提出针对性的监督意见,必要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在审批财政决算前,聘请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乡镇人大听取审计情况的报告,针对审计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使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乡镇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做到权为民所用,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