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居民参与、促进社区建设第2页
须超脱各种利益,专事履行公共管理的职能,明晰“恺撒”与“上帝”之分――不能说管得少的政府就一定是好政府,但是管得过多的政府肯定不是好政府。政府不管,谁来管呢?把这些任务转移交给非政府组织就是一个可行的办法。
2、基层民主的扩大。公民参与包括政治参与和对公益事务的参与。它一方面推动非政府组织的壮大,弥补国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时动员力上的不足,另一方面也通过利益整合、表达来催生公民社会、推进民主进程。当然,对于尚未成熟的社区而言,参与社区公益事务的可行性更大。此外,由于公益事务非常贴近个人生活,相对远离宏大的政治话题,所以扩大公民参与甚至比城市街道“直选”等建议显得更具有现实性。而它的稳妥行和催生民主观念的特质,则更具有本质上的意义。在居民参与中,利益是参与的最重要的驱动力。当居民感到社区与他的利益息息相关,参与能够有效维护其利益时,自然就会萌生参与社区事务的动机与期望。反之则会出现不参与或假性参与的现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将单位的服务功能向社区转移,特别是政治、福利、保障功能等,降低职工与单位之间的依存度,使居民除工作之外的其它利益关系都能在社区得到体现。
3、社区自治制度的建立。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界定,居委会是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但在实际的社会组织运行中,基于社会控制的需要和长期计划经济下城市管理体制的惯性,大多居委会已经事实上成为街道办事处的腿子。因此,对现行的组织法进行修改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是十分重要。关键在于通过制度的确立和修正,使得公民参与获得法理的保证。对官员们的建议在于,极端地讲,最有效的政治领导和社会控制是利益的一体化,而只有通过积极的公民参与,利益整合才能实现。居民参与的最佳路径依赖是居民自治,而居民自治又是社区建设的基础和依托。因此,推进社区建设的目的不是为了强化行政管理,“管”好居民,而是为了加强社区自治,培养居民的自组织能力,使居民真正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加强社区自治就必须使社区自治制度化,当前应主要开展的工作:一是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制定省级社区居委会选举办法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等,使居民参与社区活动有法可依;二是规范参与程序,不同的社区要依据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参与程序,什么时候议事,什么时候实施,居民该怎么办,居委会要怎样做,有建议或者意见怎样提等,使居民一看就明白;三是推行区务公开,社区事务的处理应在阳光下进行,决策情况、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等都要及时向居民公布,便于居民民主监督。另外还需要结合我国加入wto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向社区简政放权。如果建立了一套自治制度,权力却仍在政府手里,事事还需要向上级请示,那么社区自治也就成了一句空话。与“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模式相适应,市区政府尤其是“条条”部门要继续向社区下放权力,使社区居委会实实在在的承担起自治的功能。当社区自治真正实现制度化时,居民居民参与的渠道也就畅通了。
中国城市社区建设已经破题,但是任重道远、意义重大,其间居民参与无疑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居民都具有共建新型社区的责任和义务,围绕社区建设,结合自身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做到社区资源的共有共享,居民参与为社区的发展注入不竭的内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