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第2页
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灾民安置救助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贸易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信息处理与发布
国土分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具体按照《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7)应急资金落实
区发改局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安排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5.3 扩大应急
出现超出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处置能力的,由国土资源分局报请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提请市政府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5.4 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批准,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5.5 应急评估
由国土分局对地质灾害事件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上报区政府。对较大以上地质灾害,要配合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街道、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
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无线通讯设备、信息传输工具、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有关部门、单位和社区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3 应急技术保障
国土分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国土分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研究,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监督检查
国土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国土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7.3.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国土分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依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区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7.4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资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务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月1日起实施。